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服务等相关人员或单位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
第四条 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其他类等四种类别。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在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会同监察处、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从教务部领取《中国矿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并于收到《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部。
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最终由学校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最终由教务部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由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事故责任人拒绝签字的,可在学院(部门)相关领导、工会主席和工作人员等三人的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Ⅰ)和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部会同学院(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由教务部负责人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部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优。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扣发责任人该月岗位津贴的10%,年终扣发所在学院教学绩效的1%。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部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评优。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扣发责任人该月岗位津贴的20%,年终扣发所在学院的教学绩效的2%。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部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调离岗位。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扣发责任人该月岗位津贴的50%,年终扣发所在学院的教学绩效的5%。
第十三条 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教学事故,由事故单位按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矿大教字〔2009〕6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安全或传播宗教的言行 |
I |
A2 |
在教学活动中有故意损害学校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 |
III-II |
A3 |
未经教务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私自请不具备学校任教资格人员上课视为未经批准停课) |
III |
A4 |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迟到或提前下课1/3学时以上、1学时以下,以私自停课1学时计) |
III |
A5 |
任课教师上课无教材、讲义或教学参考书,讲授实践类课程无实验指导书、实习大纲等 |
III |
A6 |
旷教(包括指导实验、设计及答疑,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在规定的指导毕业或课程设计时间内,无故不进行指导) |
II |
A7 |
未经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内(含2学时) |
II |
A8 |
未经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 |
I |
A9 |
教师课堂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 |
III |
A10 |
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 |
II |
A11 |
未经教务部同意,擅自变动课程考核方式 |
II |
A12 |
毕业设计(论文)未按规定指导 |
III |
A13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1天以内(含1天) |
III |
A14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1-3天(含3天) |
II |
A15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3天以上 |
I |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B1 |
监考教师缺席 |
II |
B2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监考时拨打、接听手机、发送信息等使用手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III |
B3 |
试题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
II |
B4 |
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
II |
监考教师监考不严格,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
I |
B5 |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
II |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
I |
B6 |
故意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 |
I |
故意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
Ⅱ |
B7 |
考核(含实践教学环节)结束,超过10日(≤25日)教师未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除特殊情况报教务部批准的) |
III |
B8 |
考核(含实践教学环节)结束,超过25日以上教师未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除特殊情况报教务部批准的) |
II |
B9 |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10% |
III |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超过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10%以上 |
II |
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Ⅱ |
平时成绩评定无依据或不按要求评定平时成绩 |
II |
B10 |
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II |
B11 |
试卷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II |
考前丢失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
I |
考后丢失学生试卷,后果较严重 |
II |
B12 |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 |
III |
B13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而教师没有及时指正 |
II |
C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C1 |
开课任务下达有误 |
II |
开课任务下达后,未按时安排好任课教师 |
II |
C2 |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
I |
C3 |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
III |
C4 |
因安排不当,造成使用教室冲突而影响上课或停考 |
III |
C5 |
因漏通知、晚通知、通知错误等造成无教师到教学场地而使学生空等,或无学生到教学场地 |
III |
C6 |
因安排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 |
III |
C7 |
因审查不认真,致使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漏发、错发 |
III |
未按规定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
II |
C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教材 |
III |
C9 |
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
II |
C10 |
因准备不认真、不充分,影响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
III |
C11 |
错误解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C12 |
教学秩序检查或考试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 |
III |
C13 |
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培养方案 |
II |
C14 |
因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D其他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D1 |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准时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教学 |
III |
D2 |
未经教务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III |
D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等使讲课、实习、实验或考试被迫中断 |
II |
D4 |
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III-II |
D5 |
不按要求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
II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