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学生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学生评价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实施课堂教学学生评价,有利于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堂教学管理,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实践,促进教师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我校本科生课堂教学质量。

二、组织实施

课堂教学学生评价工作由教务部负责实施。教务部组建由教学督导、各学院(部)相关人员、研究生助教(管)、学生志愿者等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队伍,充分利用教学大数据,具体落实教学评价、评价数据分析及统计等。

三、评价方式

每学期学生应对其所修读的全部课程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评价课程和评价教师两个方面。评价方式为学生课程结束后至查阅课程成绩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的网上评价,作为学生评课和评教的结果。

四、指标体系

学生评价设置“对课程的总体满意度”和“对教师的总体满意度”两项总体客观评价指标及一项主观评价指标,学生可对课程和教师分别进行评价。评价统计时,“对教师的总体满意度”计入学生评价结果的统计,其他指标提供给教师作为改进教学的参考,相关指标还可作为各学院(部)或专业进行培养方案调整及课程标准修订的参考。

五、数据统计

1.学生评价结果的数据统计依托教务管理系统开展,根据设置的相关评价指标进行总体与分项统计。“对课程的总体满意度”、“对教师的总体满意度”评价指标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进行统计。其中“对教师的总体满意度”评价指标统计时,根据每个教学班选课人数情况,在去除重新学习学生评价数据的基础上,再去掉剩余参评学生评价等级后10%(人数取整)的评价数据。

2.原则上学生参与评课、评教人数应达到教学班人数2/3及以上视为学生评价数据有效。教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当学年度学生评价的有效参评人数要求。

3.代课学时超过课程课堂教学总学时1/3及以上,该教师所代课程的学生评价结果有效。

4.学生评价数据统计按评价选项“A非常满意”及“A非常满意+B满意”的百分比计算。每个教学班计算出评价等级中“A非常满意”及“A非常满意+B满意”的百分比,每位教师按其当学年所授全部课程评价等级“A非常满意”及“A非常满意+B满意”的百分比进行统计,即凡同一学年讲授2门次及以上课程的教师,其学生评价结果取其所授全部课程教学班“A非常满意”及“A非常满意+B满意”的算术平均百分比。

六、评价等级

1.教师的学生评价等级最终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每个档次内可划分区间,但不做具体排序。

2.凡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该教师学年度学生评价等级不得界定为“优秀”及“良好”档次:

1)当学年度课堂教学出现教学事故;

2)学生评价数据去除评价等级后10%后,仍存在有选项“D不满意”的情况;

3)有学生或学生信息员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途径反映任课教师授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教务部组织专家进行核实,经专家鉴定结果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

3.教师的学生评价等级确定

“优秀”档次标准为“A非常满意”百分比等于100%,“良好”档次标准为“A非常满意”+B满意”百分比等于100%,其它情况界定为“合格”及“不合格”档次。

对于未被界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教师,如当学年度学校教学督导专家随机听课评价为“优秀”或“良好”的,可直接界定为“良好”等级。

七、结果反馈

1.学生评价结果(即学生满意度评价等级)于每年十月中下旬由教务部按学年度反馈至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可于每学期初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查询本学院(部)教师课程评价及学生评价具体情况。同时,任课教师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查询本人课程评价及学生评价具体情况。

八、结果应用

1.学生评价结果主要用于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参考,学院(部)可根据学生评价情况对有关教师进行跟踪、指导和帮扶。

2.学生评价结果反馈教师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根据教师参与的各类本科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对教学的贡献度进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由各学院(部)制定并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同时报教务部备案。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具体应包括学生评价、督导评价、领导评价、同行评价、教师自评等相关内容,其中学生评价占比为50%,其他为50%

3.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按教师职称分类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学年度本学院(部)参评教师总数的30%以内,“合格”及“不合格”等级的比例为当学年度本学院(部)参评教师总数的4%

4.学生评价结果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可用于教师教学工作先进评选及岗位聘任等工作的参考。

九、其他

1.除教学督导专家外,其他参与评价的研究生助教(管)、学生志愿者人员等,由教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聘用,并按工作量计劳务薪酬。

2.学生评价结果位列靠后(即“不合格”档次)的教师,学校每学期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和跟踪服务,该部分教师的学生评价结果经教学督导专家鉴定后,形成其当学年度最终评价结果。

3.学校充分尊重学生的评教权利,切实保护学生评教隐私。

4.如任课教师对学生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反馈学院(部)后两周内向教务部提交申请,由教务部负责答复或处理。如对答复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本暂行办法自2018-2019学年度开始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课堂教学学生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中矿大教字〔201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编辑:孙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