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和提高本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深化对我校本科生的学业指导与管理,实现管理严起来,学生忙起来,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通过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的沟通合作,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学生发生的学业问题进行必要的提醒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大学学业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帮扶和补救措施,帮助学生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进而促成学业顺利完成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 学业预警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学业预警工作实施;教务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进行检查督促,对学业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学业预警分为初级预警、降级预警、退学预警三个等级(见下表)。
级别 |
学 业 情 况 |
(2017-2018级学生) |
(2019级及以后学生) |
初级预警 |
所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0.5-8学分及以下(≥0.5,≤8学分) |
所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0.5-8学分及以下(≥0.5,≤8学分) |
降级预警 |
所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8-20学分(>8,<20学分) |
所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8-15学分(>8,<15学分) |
退学预警 |
所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20-35学分(≥20,<35学分) |
所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15-30学分(≥15,<30学分) |
注:所修课程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及各类选修课程。 |
第五条 学业预警流程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确定预警学生名单及等级
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执行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核对,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及预警等级,并报教务部、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下达通知
学院向达到相应预警级别的学生下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学生)》(附件1),告知其预警等级,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要求预警学生对本人当前学期课程学习计划进行修订。
(三)警示谈话
对初级预警学生,学院要安排专人与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深入了解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解决方案,并对学生修订后的课程学习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提出调整意见,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单(学生)》(附件2)。
(四)联系家长、寄发通知
对降级预警学生,除警示谈话外,各学院负责教师还应以电话等形式联系学生家长、发送学生成绩单,针对学生的问题提醒家长配合学校开展工作,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共同督促学生充分认识并改正自身问题,努力完成学业。各学院负责教师将学生的学习成绩单、《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家长)》(附件3)以信函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并及时收回通知书回执原件或电子文档。负责教师应记录相关联系情况,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联系记录单(家长)》(附件4)。对家长的反馈意见,各学院要及时整理汇总。
(五)约谈家长
对退学预警学生,除警示谈话、联系家长、寄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家长)》及学生学习成绩单以外,学院应主动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若家长来校不便,可每学期至少2次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家长,交流学生近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谈话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联系记录单(家长)》。同时,学院应每学期至少组织降级预警和退学预警学生参加一次学业辅导咨询活动。
(六)建立档案
各学院应给每个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档案,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于每学期末整理归档。学业预警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单、学生学习计划书、《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单(学生)》《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联系记录单(家长)》《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家长)》回执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学院对学业预警的学生应及时采取学业帮扶措施。
第七条 各学院对达到学籍处理条件的学生,应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学业预警实施细则,并报教务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留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由国际学院与相关学院参照本办法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部、学生工作处定期对各学院的学业预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督促工作。对预警工作执行不力的学院,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