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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矿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各类优秀、荣誉称号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发文之日算起。
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校审批,可以解除其处分;在处分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前解除其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诚信者,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等作出限制,具体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至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学校管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擅自以学校、学院、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或阻碍管理,谩骂、威胁、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砸、烧物品或从楼上往下随意抛弃物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和炊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暖器、电热毯、电火锅、电水壶、电熨斗、豆浆机、煮蛋器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或宿舍楼公共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学校楼宇内为电动车充电或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私自租房居住或经常晚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转借宿舍床位给他人,私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将门禁卡提供给他人复制或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采取偷窃、诈骗、勒索、冒领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非法占有行为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和涉密文件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其它代金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偷盗、诈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诈骗比照偷窃行为处理,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未伤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指使者、召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其他工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八)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加重处分;
(九)单方面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召集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喝烈性酒或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端口扫描;
2.盗用单位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
3.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
5.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2.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等群体性事件;
3.作为网络BBS、论坛等网络平台的版主等管理人员在得知有网络不法用户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或组织的正当权益,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骗取荣誉、奖学金等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文明,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团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团体旅游和发布招工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或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贷款、邪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队,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处分期限为6-12个月:
(一)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代替他人参加上课(含网络课程)、实验、实习等教育教学活动者及被代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体质测试及被代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考核违纪,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二)不按要求清理考场座位,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四)其他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考核严重违纪,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二)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说话者;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草稿纸、书、笔记本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四)提前交卷后不按要求立即离开考场,或离开后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经制止无效者;
(五)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者;
(六)不按时交卷或故意拖延考试时间者;
(七)在考前向教师套题,或为违纪者进行掩盖或考后要求教师改分者;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其他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者。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允许,携带掌上电脑、电子辞典、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但并未使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并视其情节、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或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等物品者;
(二)非闭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等物品者;
(三)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四)考试中与别人作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五)在考试中借故暂离考场并有获取考试信息行为者;
(六)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七)考试中在考场内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草稿纸、纸条等物品者;
(八)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或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九)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
(十)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题、考题答案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等物品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提供考试便利者;
(四)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掌上电脑、电子辞典、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者;
(五)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特别严重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以各种方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侵害考务人员、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等与考试相关人员者;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五)团伙作弊者;
(六)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七)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程度比照相近条款类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或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六)担任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分:
(一)态度端正,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二)积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有效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其违纪处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管理;
(二)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负责及时查清事实,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并附上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对跨学院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三)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处分决定书;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印发,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在学院领导、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将处分决定书寄发至其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栏、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院可以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就其所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他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处分的学生,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