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有50亿吨矿坑水未得到有效利用,矿坑水资源化率偏低。2015年4月,国务院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中指出“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选煤废水循环利用。”矿坑水是一种非常规水资源,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势在必行。
2023年5月16日,我院刘汉湖教授、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徐州分局尚化庄高工、徐州工程学院张双圣副教授三位专家共同向江苏省水利厅提交了“关于完善矿坑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建议”。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水利厅给予回复“关于完善矿坑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建议的复函”,三位专家根据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的建议对于完善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江苏省下一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时,将认真考虑吸收提出的建议。